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549號原告 何建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具狀陳明起訴被告卓蘭鎮農會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繕本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