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致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致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致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5日凌晨3時50│99年12月25日凌晨3時50│100年8月23日│100年8月23日│││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9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0號││事││、第1704號│、第1704號││││實├──┼───────────┼───────────┼───────────┼───────────┤│審│判決│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29日│100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0號││判││、第1704號│、第1704號││││決├──┼───────────┼───────────┼───────────┼───────────┤││確定│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7日│100年11月7日│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77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77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39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3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實├──┼───────────┼───────────┼───────────┼───────────┤│審│判決│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1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判├──┼───────────┼───────────┼───────────┼───────────┤│決│確定│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編號七、八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2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