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10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威任黃巧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黃巧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是否對其請求支付命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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