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隆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佳隆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並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5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8月14日(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60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