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周子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達夫 (即 徐顯光 之繼承人)
徐妙信 (即徐顯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徐顯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