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四八號
原告翔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舜誼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壹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