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907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服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雖於民國(下同)87年7月6日向戶政機關辦理
87年6月29日之結婚登記,但事實上兩造未曾舉行公開結婚儀式,更未有2人以上之證人見證兩造結婚儀式,故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等各1份,並聲請訊問證人 蔡沈絹
乙、被告方面:原告對被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並同意原告所為婚姻關係不成立之主張。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蔡沈絹證述明確,復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等各1份為憑,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又按結婚不具備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982條第1項、第98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雖在戶籍上有結婚之登記,具有婚姻之形式,但並無結婚之事實,應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原告因而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應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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