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張簡麗慈具保人謝琮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琮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張簡麗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謝琮閔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並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
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7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有各開刑事裁定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