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毆陽蕙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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