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8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憲興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錦釗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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