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陳韋志 上列原告陳韋志與被告 黎仿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