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陳麗桂 被告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名登記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系爭土地之價額。參酌原告主張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將系爭土地出售訴外人 林鳳娟 ,所提買賣契約記載價金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內含未辦保存登記廠房價金500萬元,則系爭土地買賣價金為5900萬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9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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