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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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先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加計違約金,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