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肆佰捌拾貳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十
九.七一算之利息,按月計付之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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