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鳳蓮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93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676號、第677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黃鳳蓮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黃鳳蓮原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業務員,於民國87年間結識 柳美麗 並居間仲介柳美麗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數筆人壽保險。嗣於92年7月間向柳美麗表示需款新臺幣(下同)約100萬元投資,而商請柳美麗提供保單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單質押借款,再轉借其個人使用,柳美麗因未能確認質借100萬元所需之保單張數,基於對黃鳳蓮之信任,而將20餘張保單全數交予黃鳳蓮,同意黃鳳蓮可於質借金額100萬元之範圍內使用保單,經黃鳳蓮告知以其中7張保單即可質借100萬元,柳美麗遂在該7張保單借款借據上簽名,同意黃鳳蓮持以借款,並告知黃鳳蓮於借款清償時將其餘保單一併歸還。詎黃鳳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不詳時、地在其餘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要保人柳美麗、被保險人即柳美麗之子女 王莉婷王莉筑王晸澔 之簽名署押,表示要保人柳美麗欲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之意,而偽造該等保單借款借據私文書後,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向國泰人壽公司行使,申辦保單質押借款,使該公司承辦人員誤認柳美麗向該公司借款,而核付該等保單借款(偽造保單借款借據之保單號碼及保險種類、偽造之簽名署押及其數量、借款時間、金額及撥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黃鳳蓮因而詐得款項共計191萬3000元,足以生損害於柳美麗、王莉婷、王莉筑、王晸澔及國泰人壽公司對保單質押借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柳美麗、國泰人壽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黃鳳蓮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柳美麗、國泰人壽公司專招東成通訊處經理 王敏疆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專案查核報告、柳美麗96年2月9日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96年4月10日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96年5月21日聲明書、被告切結書暨流用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延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延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於96年4月23日簽立之冒貸切結書等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法律適用之理由:
一、關於新舊法之比較適用:㈠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
起施行,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分述如下:
⒈刑法第339條第1款之罪,其法定刑除有期徒刑、拘役外,尚
有罰金刑,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既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
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⒊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
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依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其較為有利。
⒋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
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其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⒌又刑法第41條亦於本次刑法修正時併予修正,其中第1項前
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嗣為求用語統一,又於98年12月30日將「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惟實質內容並未變更),然依被告行為時法律即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暨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最低為銀元100元即新臺幣300元。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20日生效,其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科刑判決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判決,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定「犯罪後之態度」,自應包括被告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在內。本案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與國泰人壽公司達成民事上和解並簽立同意書,承諾分期償還257萬8000元,現仍依約按期給付中,業據國泰人壽公司代理人 蔡維倫 陳明 在卷,並有同意書、被告匯款憑證可參,原審未及審酌被告與國泰人壽公司成立和解之犯罪後態度而為科刑,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既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罔顧柳美麗之信任,擅自偽造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詐取借款近200萬元,犯罪所得固屬甚鉅,然犯後已與柳美麗達成和解,柳美麗並表明不願追究之意,此有和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被告並與國泰人壽公司達成和解暨依約按期賠償損害,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向國泰人壽公司詐取財物高達近200萬元,對該公司所生危害甚鉅,雖已與該公司達成和解並依約按期給付損害賠償,然尚未全數履行完畢,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於附表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之柳美麗、王莉婷、王莉筑及王晸澔之簽名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借款借據,既均經被告持交國泰人壽公司,已非屬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偽造之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
┌─┬─────┬──────┬──────┬─────┬───────┐│編│保單號碼及│偽造之簽名署│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撥入帳戶││號│保險種類│押及其數量││(新臺幣)││├─┼─────┼──────┼──────┼─────┼───────┤│1│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2年11月6日│12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中│││號「美滿人│人「柳美麗」│││壢分行帳號2168│││生312」│署押10枚│││00000000號帳戶││││├──────┼─────┼───────┤││││93年3月4日│17,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平分行帳號2215│││││││00000000號帳戶││││├──────┼─────┤│││││94年1月27日│26,000元││││││││││││├──────┼─────┤│││││94年8月10日│19,000元│││││├──────┼─────┤│││││95年6月2日│37,000元││├─┼─────┼──────┼──────┼─────┼───────┤│2│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2年10月7日│96,000元│國泰世華銀行中│││號「富貴保│人「柳美麗」│││壢分行帳號2168│││ 本三福 終身│、被保險人「│││00000000號帳戶│││壽險」│王莉婷」各4├──────┼─────┼───────┤│││枚│93年5月28日│23,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平分行帳號2215│││││││00000000號帳戶││││├──────┼─────┤│││││94年7月28日│31,000元│││││├──────┼─────┤│││││95年6月2日│39,000元││├─┼─────┼──────┼──────┼─────┼───────┤│3│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3年8月26日│53,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富貴保│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本三福終身│、被保險人「│94年7月28日│70,000元│00000000號帳戶│││壽險」│王莉筑」各3├──────┼─────┤││││枚│95年6月2日│99,000元││├─┼─────┼──────┼──────┼─────┼───────┤│4│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4年1月25日│21,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 鍾愛 一│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生313終身│、被保險人「│││00000000號帳戶│││壽險」│王莉婷」各3├──────┼─────┼───────┤│││枚;│94年10月5日│25,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代辦人、法定│││平分行帳號2215││││代理人欄:「│││00000000號帳戶││││柳美麗」1枚├──────┼─────┤│││││95年6月2日│14,000元││├─┼─────┼──────┼──────┼─────┼───────┤│5│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3年3月4日│45,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富貴年│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年終身壽險│10枚│93年8月26日│46,000元│00000000號帳戶│││」│├──────┼─────┤│││││94年1月27日│8,000元│││││├──────┼─────┤│││││94年7月28日│88,000元│││││├──────┼─────┤│││││95年6月2日│99,000元││├─┼─────┼──────┼──────┼─────┼───────┤│6│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2年11月6日│52,000元│國泰世華銀行中│││號「富貴鍾│人「柳美麗」│││壢分行帳號2168│││愛還本終身│、被保險人「│││00000000號帳戶│││壽險」│王莉筑」各5├──────┼─────┼───────┤│││枚;│93年3月4日│16,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代辦人、法定│││平分行帳號2215││││代理人欄:「│││00000000號帳戶││││柳美麗」1枚├──────┼─────┤│││││94年1月27日│8,000元│││││├──────┼─────┤│││││94年8月10日│14,000元│││││├──────┼─────┤│││││95年6月2日│27,000元││├─┼─────┼──────┼──────┼─────┼───────┤│7│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3年8月26日│42,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富貴年│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年終身壽險│、被保險人「│94年7月28日│21,000元│00000000號帳戶│││」│王莉筑」各3├──────┼─────┤││││枚│95年6月2日│43,000元││├─┼─────┼──────┼──────┼─────┼───────┤│8│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2年11月6日│56,000元│國泰世華銀行中│││號「得意還│人「柳美麗」│││壢分行帳號2168│││本終身壽險│、被保險人「│││00000000號帳戶│││」│王晸澔」各3├──────┼─────┼───────┤│││枚│94年1月25日│24,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平分行帳號2215│││││││00000000號帳戶││││├──────┼─────┼───────┤││││94年7月28日│31,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平分行帳號2215│││││││00000000號帳戶│├─┼─────┼──────┼──────┼─────┼───────┤│9│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3年8月26日│53,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富貴年│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年終身壽險│、被保險人「│94年7月28日│67,000元│00000000號帳戶│││」│王晸澔」各3├──────┼─────┤││││枚│95年6月2日│85,000元││├─┼─────┼──────┼──────┼─────┼───────┤│10│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4年1月25日│5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雙囍年│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年終身壽險│、被保險人「│││00000000號帳戶│││」│王晸澔」各2├──────┼─────┼───────┤│││枚│94年10月5日│51,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平分行帳號2215│││││││00000000號帳戶│├─┼─────┼──────┼──────┼─────┼───────┤│11│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3年8月26日│49,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雙福年│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年終身壽險│、被保險人「├──────┼─────┤00000000號帳戶│││」│王晸澔」各2│94年10月5日│60,000元│││││枚││││├─┼─────┼──────┼──────┼─────┼───────┤│12│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2年11月17日│43,000元│國泰世華銀行中│││號「 金滿意 │人「柳美麗」│││壢分行帳號2168│││養老」│4枚│││00000000號帳戶││││├──────┼─────┼───────┤││││94年1月27日│18,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平分行帳號2215│││││││00000000號帳戶│├─┼─────┼──────┼──────┼─────┼───────┤│13│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4年1月25日│36,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雙好還│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本終身」│、被保險人「│││00000000號帳戶││││王莉婷」各2├──────┼─────┼───────┤│││枚;│94年10月5日│2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代辦人、法定│││平分行帳號2215││││代理人欄:「│││00000000號帳戶││││柳美麗」1枚││││├─┼─────┼──────┼──────┼─────┼───────┤│14│0000000000│要保人即借款│94年1月25日│4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號「雙星還│人「柳美麗」│││平分行帳號2215│││本終身」│、被保險人「│││00000000號帳戶││││王莉婷」各2├──────┼─────┼───────┤│││枚;│94年10月5日│31,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延││││代辦人、法定│││平分行帳號2215││││代理人欄:「│││00000000號帳戶││││柳美麗」1枚││││├─┼─────┼──────┼──────┼─────┼───────┤│總││││1,913,000│││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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