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兆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兆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調查表乙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2日│103年2月22日│103年3月1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835、9837│103年度偵字第9835、9837│103年度偵字第9835、983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40號││事├──┼────────────┼────────────┼────────────┤│實│判決│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判├──┼────────────┼────────────┼────────────┤│決│確定│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日期││││├─┴──┼────────────┴────────────┴────────────┤│備註│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②附表編號1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4月1日│103年4月13日│102年4月11日至103年4│││││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835、9837│103年度偵字第9835、9837│103年度偵字第9835、983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40號││事├──┼────────────┼────────────┼────────────┤│實│判決│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判├──┼────────────┼────────────┼────────────┤│決│確定│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日期││││├─┴──┼────────────┴────────────┴────────────┤│備註│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②附表編號1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犯罪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12月7日│103年12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835、9837│104年度偵字第354、9372│104年度偵字第354、937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4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11、15│104年度審易字第1211、15││事│││43號│43號││實├──┼────────────┼────────────┼────────────┤│審│判決│104年6月25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840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410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410號││判├──┼────────────┼────────────┼────────────┤│決│確定│104年6月25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日期││││├─┴──┼────────────┴────────────┴────────────┤│備註│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②附表編號1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20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54、9372│105年度偵字第2612號│104年度偵字第26720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211、15│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8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事││43號││││實├──┼────────────┼────────────┼────────────┤│審│判決│104年9月24日│106年8月9日│106年10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410號│106年度審易緝字第48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確定│104年12月31日│106年9月5日│106年11月21日│││日期││││├─┴──┼────────────┴────────────┴────────────┤││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②附表編號1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8月5日│104年10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6720號│104年度偵字第26720號│104年度偵字第267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實├──┼────────────┼────────────┼────────────┤│審│判決│106年10月27日│106年10月27日│106年10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確定│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日期││││├─┴──┼────────────┴────────────┴────────────┤││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②附表編號1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編號│16│17││├────┼────────────┼────────────┼────────────┤│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6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6720號│104年度偵字第267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實├──┼────────────┼────────────┼────────────┤│審│判決│106年10月27日│106年10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確定│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日期││││├─┴──┼────────────┴────────────┴────────────┤││①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②附表編號12至1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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