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36號上訴人 黃玉雙 被上訴人大豐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水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4月28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7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7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上訴聲明,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按(見簡上字卷第105、10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楊千儀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