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180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九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三峽鎮嘉添里十二鄰白雞一二七號,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來臺榮民,不幸於民國98年9月18日死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聲請人依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
6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對繼承人(聲請狀中誤載為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定期限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死亡公證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影本、臺北榮家榮民基本資料各1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羅采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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