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34號聲請人甲○○
9樓之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六角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