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洪文裕 被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