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原告 陳冠妤 被告 吳明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一)被告吳明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9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10年5月6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件之章可稽,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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