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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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訴人大吉祥寶閣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薏雯上 訴人萬國草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一生化科技廠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四松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蔡文斌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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