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仕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仕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壹月。
理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陳仕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0年6月19日),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