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35號上訴人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安諒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5號判決不服,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萬424元(計算式:556萬6,206元+154萬4,218元=711萬42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馬傲霜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