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清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清奇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郭清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妨害自由│殺人未遂││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4日│101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506號│偵字第361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76│101年度訴字第64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76│101年度訴字第644││││號│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58號│執字第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