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五號
聲請人駱
乙○○Vik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徐璧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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