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於97年3月21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