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10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10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葉惠英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10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10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