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采紜選任辯護人羅鼎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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