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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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鍾智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2,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萬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