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賴密 訴訟代理人 黃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阿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