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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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許婷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萬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