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980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所提出之債務確認書觀之,第一期分期款約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給付,故其遲延利息應自清償期之翌日起算,自不待言,惟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並無二十九日,本件利息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