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天諾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0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祖父病情嚴重,現於醫院治療中,故希望返回香港探望祖父;且被告自身心理狀況不佳,又於10
7年1月13日在新竹發生車禍,希望能回港治療並返校上課,爰請求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按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
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限制出境之處分,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審判時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從而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依此為判斷依據。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7日在桃園機場第一航廈辦理登機報到手續欲出境時,為警查獲行李箱內有被害人翁財琴於107年1月3日所遺失之物品,聲請人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涉犯竊盜罪,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嗣經檢察官於
107年1月10日以聲請人涉犯加重竊盜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於本院審理調查中。而聲請人在臺並無住所,本次係為旅遊散心之目的在臺短暫停留,為聲請人以書狀所自承;且除本次外聲請人再無入境臺灣之紀錄,亦有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見聲請人與臺灣聯繫關係薄弱,如解除限制出境,讓其返回香港,則聲請人藉由不再入境,即可輕易實現逃避刑事追訴之目的,除嚴重妨礙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外,日後更將影響本院之審理及檢察官對確定判決之刑罰執行。故為使順利進行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甚至確保刑罰程序之進行,自有繼續對被告為限制出境處分之必要。至於聲請意旨所稱事由,縱然屬實,然聲請人既自承:伊祖父於106年12月31日即曾入院治療等語,聲請人卻仍於
107年1月3日至臺旅遊,顯見被告本未將祖父住院照護列為優先事項,現卻以之作為返港之理由,實難參採;至被告所需車禍受傷照護或心理諮商之醫療資源,亦非不得在臺灣取得,並無須返港進行之絕對不可替代性。是本院審酌後認尚無解除限制出境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性,聲請人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