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82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