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
債權人 林國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政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三所載債務人借貸總額180萬元扣除已清償41萬元及85,000元尚欠132萬5,000元,金額計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180萬-41萬-85,000元應為1,305,000元)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5,0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㈣補正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林政弦之釋明資料。
㈤陳報債務人林政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