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

債權人 林國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政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三所載債務人借貸總額180萬元扣除已清償41萬元及85,000元尚欠132萬5,000元,金額計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180萬-41萬-85,000元應為1,305,000元)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5,0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㈣補正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林政弦之釋明資料。

㈤陳報債務人林政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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