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蔡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緯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7日止累計20,651元正未給付,其中19,170元為消費款;978元為循環利息;50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70元
蔡緯裕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