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 陳黎玉好
黎進福 黎進來 林倩如 張秀玉 陳麗君 陳達宏
陳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所欲聲請拍賣者為何時設定之抵押權,並請表明設定抵押之金額。
二、提出與謄本設定金額相同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表明陳達仁是否為抵押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