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前因違反勘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時效完成為由,為免訴判決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一公克(包裝重0.二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禁止販賣、施用及持有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院經核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調科壹字第09700526090號函、及本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二一號判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