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蘇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