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7號原告 陳乙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原告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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