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江柏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江柏增於102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0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5,26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0,90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15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0,909元自109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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