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699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琳陳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應為「陳琳、陳姸」,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3日聲請狀誤繕為「陳琳、 陳妍 」,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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