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699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琳 、 陳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應為「陳琳、陳姸」,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3日聲請狀誤繕為「陳琳、 陳妍 」,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699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琳 、 陳姸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應為「陳琳、陳姸」,聲請人民國113年9月3日聲請狀誤繕為「陳琳、 陳妍 」,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