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弘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