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743號債權人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裕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於聲請狀末補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提出債務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上緯太陽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提供結構計算檢核等勞務服務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請求金額1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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