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638號原告 江竑緯 被告 林文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878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