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緒承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楊緒承(原名 楊鎰鴻 、 楊恩豪 )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如因申調資料致無法遵期補正,亦應先行向本院具狀陳報進度。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光彧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倘與調解程序一致則無庸提出)。
三、請提出105年迄今「日益工程行」平均每月營業額資料(如營業稅證明),倘均已無留存資料,則提出切結書以佐。
四、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