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慶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黃通耀 、黃國慶、 黃媽傳 、 黃義瀚 、 黃逸林 、 黃逸忠 、 黃逸揚 之戶籍謄本,以明其等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及補正金門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無法調閱黃通耀、黃國慶、黃媽傳、黃義瀚、黃逸林、黃逸忠、黃逸揚之戶籍謄本、金門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謄本,故無法知悉確實送達地址,故定期間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戶籍謄本、第一類土地謄本,以明被告等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