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89號債權人 蘇林 銀鳳 債務人 李卉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86年10月10日向債權人借用278萬元,因屆清償期仍不能清償,前經債權人同意分期攤還債務,雙方並於87年1月21日立有和解書一份,該和解書並經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公字第900245號事件公證在案,惟債務人未按和解書約定內容還款,經債權人催討後,仍未獲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