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 周昇輝 、 周偉國 、 朱美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